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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溧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》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:2017-08-04 15:20 发布单位:市政府办公室 |
为加强对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(以下简称维修资金)的使用管理,保障住宅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,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》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》《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》《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》《溧阳市物业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出台了《市政府关于印发〈溧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〉的通知》(溧政发〔2017〕64号,以下简称《实施细则》)。《实施细则》对维修资金的使用类型、使用分摊、使用申请和相关规定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,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: 一、《实施细则》的起草征求意见情况 3月16日,市住建委召集市发改、财政等部门及各镇区(昆仑街道办)和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专门征求意见;5月16日市政府办再次召集市公安、发改、财政、规划、民防、管线等部门及各镇区(昆仑街道办)征求意见,结合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再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。 二、维修资金使用条件 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、更新和改造,不得挪作他用。住宅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自住宅完成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。 三、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的情况 1.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维修、更新和改造费用; 2.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供热、通讯、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、养护费用; 3.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及住宅专有部位、专有设施设备维修、更新和改造费用; 4.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,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。 四、维修资金使用应当如何分摊 住宅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维修、更新和改造费用,由相关维修责任人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,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。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、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,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相应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。业主个人维修资金分户账金额不够支付所分摊的费用的,差额部分由该业主承担。 五、维修资金如何申请 维修资金需要使用的,可以由业主委员会(物业管理委员会)、物业服务企业、社区居(村)民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提出申请。 六、维修资金由谁监督管理 成立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,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,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、市住建委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,市财政、审计、金融办、发改委等部门以及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市民等代表任委员。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,对维修资金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决策,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实行监督。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,负责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。 七、我市《实施细则》与常州的不同 一是属地管理原则。我们在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过程中,申请人向所属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、管委会)物管办上报维修项目,物管办初步了解情况后持《溧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报修单》向市物管处申报维修项目;二是应急使用办法。针对按正常程序达不到三分之二业主签字又急需维修的项目,根据实际情 况把维修项目进行细化,像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、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等项目列入到七种应急维修情况之中,可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维修。除电梯、消防应急维修项目由电梯检验机构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或整改通知外,其余由溧阳市物业管理处组织住建委技术科、质安站、镇区(昆仑街道办)物管办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单位进行现场查勘,出具现场应急查勘回复意见书,进行应急处置维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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